服 务 通 用 条 款 1.总则 1.1上海沛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服务方”)做的所有报价或服务,以及所有产生的合同或其它约定,都受本服务通用条款(以下称为“通用条款”)的约束,双方另有书面协议,或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时除外。 1.2服务方为有需求的人或实体(私人、公众或政府)(以下称为“委托方”)提供服务。 1.3除非委托方提前提出书面要求,否则服务方对任何其他方提出的要求都不予办理,特别是服务范围或结果报告等相关要求。 1.4如委托方首次与服务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可视为双方未来合作的框架合同。 2.委托方的责任 2.1保证及时提供足够的信息、要求和文件(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所要求的工作前48小时),以便所要求的服务得以实施。 2.2 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或纠正服务实施中遇到的任何障碍或干扰。 如有要求,根据服务实施的需要提供特殊设备和人员。 2.3 委托方应预先通知服务方与委托服务项目有关的任何实际或潜在的风险或危险,如样品的辐射性、氧化性、毒性、有害、易爆、易燃、环境污染性、生物毒性、生物感染性等,并承诺所委托之样品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若委托方未告知服务方相关信息而引起的相关安全事故,由委托方承担相关责任;服务方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可采取终止原服务合同、要求委托方赔偿损失、报警等措施。 3.提供服务 3.1 服务方将根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提供合理的技术服务。若无特殊要求,则根据:(1)服务方的任何标准委托单或标准规格单中的条款;和/或(2)任何有关的贸易惯例、作法或实践;和/或(3)服务方从技术、操作和/或价格方面考虑的认为合适的方法。 3.2 结果报告仅对来样负责,仅反映对来样的评价,不反映对被抽取样品的一批货物的评价。 3.3 服务方出具的检测报告只反映工作当时所记录的事实,且限于委托方要求范围内的。若委托方无具体要求,则根据本条款2.1中给出的可参照的范围选择。 3.4 服务方可发挥自己的专业及资源优势,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方案指导等专业服务,亦可委派代理商或分包商承担全部或部分服务,委托方授权服务方向代理商或分包商提供其所承担服务的全部必要的信息。 3.5 服务方如收到涉及委托方和第三方签订的契约文件或第三方的文件,如销售合同、付款凭证、登记表等,这些文件仅供参考,而不扩展或限制服务方接受的服务范围和职责。 3.6 服务方在收到样品,且委托方付款后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服务周期,开始实验工作,实验须消耗或破坏样品,由此导致样品消耗或破损,服务方不承担责任,同时服务方不保证样品经实验后一定有余样;由于样品量不足而影响实验结果的,风险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3.7 服务方依据委托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资料、样品等进行实验、编制报告,委托方应对资料、文件及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服务方、代理商或分包方不对因客户提供了不清楚、错误、不完整、误导性或虚假的信息而导致错误结果负责任。 3.8 报告抬头的名称默认为委托方名称,如委托方要求报告抬头名称为其他名称,委托方须确保得到该报告抬头方的许可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风险和法律责任。 3.9 报告签发后,客户对结果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报告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同时附上报告原件。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报告结果。提出复核要求时,服务方仅对原样品按照原实验方法进行复测,客户应根据复核情况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要换用新样品和/或提出新方法进行实验,则视作新的委托申请。以下情况,公司不受理复核:a.原样品已被委托方取回; b.原样品无法保存或超过保存期限;c.原样品已使用完或剩余量太少不足以复核;d.原样品发生变质;e.不可重复实验的项目;f.其他认为不可复核的情况。 3.10 所有样品的保留期最长为1个月或样品性质允许的更短期限,到期后样品退给委托方或由服务方自行处理,此后服务方终止对该样品的任何责任。样品存储期超出1个月所产生的存储费由委托方支付。如样品退给委托方,由委托方支付退运费用。如产生样品的特殊处理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3.11某些服务项目或实验方法可能属于非标方法或超出服务方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因此本服务涉及的报告结果对社会不具有证明作用,服务方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风险和法律责任。 3.12 委托方确认,服务方在提供服务时既不取代委托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位置,也不免除它们应负的任何职责,此外也不承担、不削减、不免除、不承诺解除委托方对任何第三方或任何第三方对委托方的任何责任。 3.13样品分析不同于产品开发,分析是产品开发不可或缺的环节,但是由于分析仪器指标参数等局限性因素、产品原材料牌号及供应商选择的可变因素、产品生产设备及工艺的复杂性和申请方本身的技术积累和研发水平等因素,因此样品分析在某些场合无法替代产品开发,服务方不承诺申请方可以根据分析报告开发出跟样品性能完全一样的产品;申请方如有技术开发需求,可以跟服务方另行沟通,双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4.收费和支付 4.1 在合同磋商时未确定收费额的,应依照服务方的标准费率(有可能调整)收费。 4.2 委托方无权因声称对服务方的任何争端、反诉或抵销,而延迟或停止支付应付的任何款项。 4.3 服务方有权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就委托方未付款提出诉讼。如发生诉讼,委托方应支付服务方全部的费用支出,包括律师费和有关开支。 4.4 如在实施服务过程中出现任何不可预见的问题和费用,服务方应提前通知委托方并有权收取附加费,以弥补完成该服务必需的额外时间和开支。 4.5 如因任何超出服务方控制的原因,包括委托方不履行它在上述第3条中的任何责任,服务方不能履行全部和部分服务时,服务方依然有权收取:4.6服务方发生的所有不可偿还费用的总和;和(2)按比例支付的等于实际上已实施的服务部分的约定费用。 5.服务暂停或终止 如出现以下情况,服务方有权立即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地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5.1 委托方没有履行应尽职责,而且在书面通知其过失后10天内委托方不作补救。 5.2 委托方的任何暂停付款、与债权人做出安排、破产、无力偿付、破产管理或停业。 6.责任和赔偿 6.1 服务方既不是保险商也不是担保人,不承担这方面的任何责任。如委托方寻求不损失或不损害的保证,应该适当投保。服务方不承担这方面的任何责任。 6.2 对因任何超出服务方控制的原因,包括委托方不履行应有责任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延期、部分或全部服务不能实施,服务方不承担责任。 6.3 服务方对任何性质和不管如何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的任何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超过该服务项目费用的总和。 6.4 对于报告结果的使用、使用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及一切法律后果,服务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6.5 如发生任何索赔,委托方必须在发现所谓证明索赔事实起30天内书面通知服务方,并且除非在自下述之日起的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服务方在任何情况下都被免除对损失、损害或费用的所有索赔的全部责任:1) 发生索赔的服务被服务方实施的日期;或2) 任何声称未实施的服务应完成日期。 7.其它 7.1 委托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服务方工作人员进行私下交易,如以个人名义与服务方工作人员进行私下合作、或者委托方与服务方工作人员建立私下合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等,如有以上任意情况,委托方须赔偿服务方100万元,并终止相关关系,同时服务方有权追究委托方相关法律责任。 7.2 未经服务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允许以广告宣传为目的使用服务方的名称和注册商标。 7.3 双方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在服务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